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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时间:2014-07-02点击数:


为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使用网络的处罚并通报批评;触犯校规校纪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犯罪活动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

第三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  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充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上述行为及其它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停止使用网络一个月至半年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后果严重的将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过分迷恋上网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生政工干部和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学生如因迷恋上网造成考试成绩不及格,其所在系可以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学院网络中心暂停或中断其网络端口。暂停或中断网络端口的期限为36个月。期满结束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系批准,可以重新办理安装及开通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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